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湘奇、刘长江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4执保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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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保225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湘奇、刘长江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某某公司1;陈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某某公司2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424执保225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申请人某某公司1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某某公司2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申请人:刘某某1,男,199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申请人:刘某某2,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衡东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2.475333万元。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72.475333万元。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本院立案后,本院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陈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某某公司2的银行存款。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本案执结标的:72.475333万元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承办人:陈足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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