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军、李艳琼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81执保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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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保149号案件名称
邓军、李艳琼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军;李艳琼;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81执保149号关于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军、李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281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财产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邓军在长沙银行账号为11×××01的存款145.10元,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15的存款128.4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70的存款63.6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李艳琼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9的存款130.54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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