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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严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恢2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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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恢20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蔡正元、严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蔡正元;严斌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恢2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正元,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严斌,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蔡正元申请执行严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斌返还申请人蔡正元装饰装修工程款995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9元,缴纳执行费14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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