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江涛、刘云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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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88号案件名称
田江涛、刘云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田江涛;刘云萍;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88号申请执行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江涛,男。被执行人:刘云萍,女。 本院在执行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田江涛、刘云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江涛、刘云萍应履行案款150105.3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573元,负担执行费2152元,但被执行人田江涛、刘云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田江涛银行存款10116.86元(扣除执行费2152元,余款7964.8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云萍名下车牌号为陕AV23K2的别克牌车辆经向车管部门查询,已查无此车。再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城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其无异议,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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