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金丰高压泵阀有限公司、王兴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9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95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金丰高压泵阀有限公司、王兴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金丰高压泵阀有限公司;王兴娟;王兴伟;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95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丰高压泵阀有限公司,91210281MA0YMB77X5,住瓦房店市祝华工业园区;被执行人:王兴娟,女性,1983年5月1日出生,210281198305014046,汉族,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兴伟,男性,1987年9月6日出生,210281198709064031,汉族,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912102812413304067,住瓦房店市祝丰街北段59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的(2018)辽0281民初3083号判决,于2021年7月26日,以(2021)辽0281执恢954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被告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借款本金1941万元及截止2018年5月31日前利息649551.61元、罚息319674.61元、复利20818.38元,合计20400044.60元;被告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1941万元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利息、罚息;被告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律师费9.5万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对被告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