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奎、陈双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1民初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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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民初1153号案件名称
郑志奎、陈双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志奎;陈双平;郑某;郭某;刘陈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21民初1153号原告:郑志奎,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陈双平,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即本案原告郭某。原告:郑某,男,200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法定代理人:郭某,即本案原告郭某。原告:郭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刘陈平,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郑志奎、陈双平、郭某、郑某诉被告刘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奎、陈双平、郭某、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志奎、陈双平、郭某、郑某负担。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娅玲书 记 员 马晋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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