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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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119号案件名称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时代路。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磊,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21)湘0204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本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该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1561387元(不含案件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鑫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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