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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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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32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付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3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93号5-9楼。负责人:司马新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朱潇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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