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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川0823执保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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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执保18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清梅;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保182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清梅: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限额106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清梅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44.4元),上述保全措施限额在106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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