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川0823执保1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执保182号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清梅;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保182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清梅: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823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限额106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清梅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44.4元),上述保全措施限额在106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天明与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申7号 下一篇 白城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李晓丽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3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