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明与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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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申7号案件名称
张天明与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天明;陈荣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天明,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荣华,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进(系被申请人姐夫),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芳(系被申请人姐姐),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张天明因与被申请人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沪011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天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予以重审。事实和理由:因再审申请人被误导,原审案由被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本案实际属委托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收条》,应视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鉴于再审申请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即组织六人出境旅游,而作为合同签订人的被申请人理应承担追讨其余几个连带债务人还款的责任;被申请人主张双方的旅游费用已在境外旅游地结清,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陈荣华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再审申请人的主张系单方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旅游是AA制的。故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张天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原审时,再审申请人张天明坚持认为同被申请人陈荣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主张由被申请人陈荣华归还相应款项及偿付相应利息。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的要件,但是根据负有举证义务的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难以认定其实际交付了系争借款,故原审据此判决不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张天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天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骏审 判 员 俞翔海人民陪审员 戴 娟书 记 员 谢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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