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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洪雷、祁蔚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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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228号
  • 案件名称

    范洪雷、祁蔚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范洪雷;祁蔚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28号原告:范洪雷(身份证号码XXX),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西宁市海湖新区。        被告:祁蔚栋(身份证号码XXX),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住西宁市。        原告范洪雷与被告祁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范洪雷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洪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洪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范洪雷负担。        审判员    马雪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姚丽书记员    杨爱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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