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洪雷、祁蔚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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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228号案件名称
范洪雷、祁蔚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范洪雷;祁蔚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28号原告:范洪雷(身份证号码XXX),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西宁市海湖新区。 被告:祁蔚栋(身份证号码XXX),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住西宁市。 原告范洪雷与被告祁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范洪雷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洪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洪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范洪雷负担。 审判员 马雪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姚丽书记员 杨爱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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