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50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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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5053号之一案件名称
齐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齐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5053号之一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诉被告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02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判项一中“违约金422.36元”补正为“违约金174.62元”审 判 员 杨 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驰康书 记 员 陈雅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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