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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豪、马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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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763号
  • 案件名称

    余豪、马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余豪;马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763号原告:余豪,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马龙,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余豪与被告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余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余豪负担。审 判 员 :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 李 钰书 记 员 :夏高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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