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豪、马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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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763号案件名称
余豪、马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余豪;马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763号原告:余豪,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马龙,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余豪与被告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余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余豪负担。审 判 员 :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 李 钰书 记 员 :夏高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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