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自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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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505号案件名称
晋中市太谷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自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晋中市太谷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自庆;武艳平;员智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505号原告:晋中市太谷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谷区箕城东街阳光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系该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亮,男,系该公司市场部客户经理。被告:史自庆,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现住晋中市太谷区。被告:武艳平,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晋中市太谷区。被告:员智勇,男,汉族,1993年2月14日出生,现住晋中市太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太谷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自庆、武艳平、员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市太谷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太谷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中市太谷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晋中市太谷兴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富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宝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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