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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龙、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4刑终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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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刑终271号
  • 案件名称

    蒋龙、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蒋龙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关于被告人秦江诈骗一案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陕04刑终271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龙,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咸阳市新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200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1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龙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21)陕04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龙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蒋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龙撤回上诉。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昕审    判    员      陈波翠审    判    员      张亚鹏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  官  助  理      穆宝荣书    记    员      安婷烜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八十六条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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