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王健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92号案件名称
朱伟、王健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伟;王健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92号申请执行人:朱伟,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五家渠朱伟便利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青湖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健,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白湖路1号伊水湾xiaoquC区。 申请执行人朱伟与被执行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健的存款、收入3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王健负担本案执行费5,4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市爱牙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舒适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110号 下一篇 蒋龙、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4刑终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