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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春宇、崔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61民初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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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2761民初1445号
  • 案件名称

    肖春宇、崔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肖春宇;崔桂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61民初1445号原告:肖春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黑龙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桂华,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原告肖春宇与被告崔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肖春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春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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