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春宇、崔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61民初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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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61民初1445号案件名称
肖春宇、崔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肖春宇;崔桂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61民初1445号原告:肖春宇,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黑龙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桂华,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原告肖春宇与被告崔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肖春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春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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