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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神木市锦界加油站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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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535号
  • 案件名称

    刘涛、神木市锦界加油站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涛;神木市锦界加油站;刘有财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535号神木市锦界加油站、刘有财、刘涛:申请人神木市锦界加油站与被申请人刘有财、刘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4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神木市锦界加油站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有财、刘涛名下505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刘有财、刘涛在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刘有财、刘涛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向银行系统发出查询通知书,发现被申请人刘涛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依法予以冻结。另一被申请人在银行无足额财产,未采取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2)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民初646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部分保全,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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