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唐达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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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330号案件名称
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唐达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唐达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330号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家居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5TWHR1H。经营者:李斌,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吉安市峡江县人,初中文化,住永丰县桥南天立生态南区。被告:唐达远,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与被告唐达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负担。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龙 燕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330号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家居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5MA35TWHR1H。经营者:李斌,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吉安市峡江县人,初中文化,住永丰县桥南天立生态南区。被告:唐达远,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与被告唐达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永丰县恩江镇斌哥五金机电店负担。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龙 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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