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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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1544号案件名称
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洁;刘洪满;王丽环;赵静;张贵波;刘银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闾山路1-1-121号。法定代表人:许广田,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洪满,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王丽环,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申请执行人:刘洁,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赵静,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张贵波,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刘银苹,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每月给付3000元的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辽宁北镇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21)辽0782执15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执15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 大 志审 判 员 崔 剑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 昱 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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