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贺倩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527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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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527号之八案件名称
黄剑、贺倩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剑;贺倩云;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527号之八申请人:黄剑,女,1967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人:贺倩云,女,1991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芜湖星隆国际城二期3#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1343X5。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3#楼1001-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68422F。本院在执行黄剑、贺倩云与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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