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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宽、刘毅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督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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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督3号
  • 案件名称

    翟宽、刘毅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翟宽;刘毅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督3号申请人:翟宽,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申请人:刘毅,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申请人翟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翟宽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47.33元,由申请人翟宽负担。审 判 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颜海娟书 记 员  宋颖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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