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宽、刘毅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督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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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督3号案件名称
翟宽、刘毅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翟宽;刘毅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督3号申请人:翟宽,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申请人:刘毅,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申请人翟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翟宽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47.33元,由申请人翟宽负担。审 判 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颜海娟书 记 员 宋颖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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