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士成、李山益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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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528号案件名称
肖士成、李山益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士成;陕西杨凌华兴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山益案件缘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528号原告:李山益,男,196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103050513。被告:肖士成,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02160035。被告:陕西杨凌华兴羊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75633378K。法定代表人:杨立军,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陕西信达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38。系被告陕西杨凌华兴羊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吕兴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山益与被告肖士成、陕西杨凌华兴羊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20)陕0403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李山益的起诉。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作出(2021)陕04民终1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陕0403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本院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山益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李山益负担。 审 判 长 赵雅玲 审 判 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范雪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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