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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6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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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6097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6097号原告:刘某1,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刘某2,男,1938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赵永利调解,人民调解员王友忠担任记录,原告刘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童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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