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6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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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6097号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6097号原告:刘某1,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刘某2,男,1938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赵永利调解,人民调解员王友忠担任记录,原告刘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童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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