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过官、王文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05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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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05之一案件名称
白过官、王文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白过官;王文飞;王永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1405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过官,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王文飞,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 被执行人:王永平,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 申请执行人白过官与被执行人王文飞、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文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思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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