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乾海通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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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710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乾海通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乾海通商贸有限公司;邓志胜;陈水平;文佳;邓志科;邓伟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71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暗了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阳乾海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83860765K,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B563门)。法定代表人:邓志胜。被执行人邓志胜,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陈水平,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文佳,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邓志科,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邓伟志,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乾海通商贸有限公司、邓志胜、文佳、陈水平、邓志科、邓伟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7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102民初1745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沈阳乾海通商贸有限公司、邓志胜、文佳、陈水平、邓志科、邓伟志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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