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江、尚纯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70号之十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970号之十案件名称
李庆江、尚纯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庆江;尚纯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970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李庆江,男,1971年01月31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尚纯梅,女,1974年11月12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县马伊屯晟宝龙A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庆江申请执行尚纯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纯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5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乐乐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51482号 下一篇 罗富秋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04刑初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