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蔡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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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86号案件名称
曲某、蔡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曲某;蔡某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86号原告:曲某,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蔡某,身份信息不详,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曲某与被告蔡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郑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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