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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蔡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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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86号
  • 案件名称

    曲某、蔡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曲某;蔡某
  • 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86号原告:曲某,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蔡某,身份信息不详,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曲某与被告蔡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郑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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