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如意、张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3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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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3923号案件名称
顾如意、张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顾如意;张东平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3923号原告:顾如意,男,199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张东平,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如意与被告张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如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如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如意负担。审判员 彭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慧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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