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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立参、杨银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保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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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保53号
  • 案件名称

    许立参、杨银锁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许立参;杨银锁;赵尚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保53号申请保全人:许立参,男。被保全人:杨银锁,男。被保全人:赵尚志,男。申请人许立参与被执行人杨银锁、赵尚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赵尚志、杨银锁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以585000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赵尚志、杨银锁银行存款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并依法查封赵尚名下位于志芮城县学府东街学府园2号楼2单元102号,不动产证号:晋(2019)芮城县不动产第0002902号和其名下位于芮城县学府西街北侧名都小区一期2号楼幢号:1单元3房号302,房地产权证书号:111039,商品房两套,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保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发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 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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