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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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295号案件名称
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某本院在执行淅川县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唐坤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钰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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