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新、赵华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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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916号案件名称
周红新、赵华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红新;赵华琴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924民初916号 原告:赵华琴,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周红新,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钢,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华琴诉被告周红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赵华琴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华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赵华琴负担。 审 判 员 陈 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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