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祥、王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恢3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恢319号案件名称
姜志祥、王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志祥;王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姜志祥,男,生于1961年11月23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王**,男,生于1977年2月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志祥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已划拨其名下存款4826.03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经申请人执行人姜志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鄂2827执520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伦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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