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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红、辛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4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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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4638号
  • 案件名称

    郑丽红、辛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郑丽红;辛华;李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4638号申请执行人:郑丽红,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辛华,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娟,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2020)津0116民初26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丽红与被执行人李娟、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借款本金400000元;2、利息(按照年利率6%,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300元;4、执行费60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娟,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娟,辛华未履行;2、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28日、2021年4月4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李娟涉及多个被执行的案件,其名下有车牌号津F×××××、津C×××××汽车两辆、有坐落于滨海新区部不动产一套,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辛华涉及多个被执行的案件,其名下有车牌号津A×××××、津C×××××汽车两辆、有坐落于滨海新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3月22日传唤申请执行人郑丽红到庭,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李娟、辛华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丽红表示被执行人李娟、辛华名下均有房产;4、于2021年3月25日传唤被执行人李娟到庭,被执行人李娟表示其名下房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工资已被法院法院另案冻结,无偿还能力;5、于2021年4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辛华、李娟名下的车辆,车管所反馈车辆均已经报废无法查封;6、于2021年5月26日到被执行人李娟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娟的线索;7、于2021年5月26日到被执行人辛华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辛华的线索;8、于2021年5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辛华名下与辛子初共有的大港同盛小区45-2-202房产,其中被执行人辛华只占1%的份额且房产设置两个抵押,不具备处置价值;9、于2021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娟、辛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10、于2021年8月3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娟名下的大港油田新兴南道72号三层南部房产和辛华名下的大港油田新兴南道72号二层南部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11、于2021年9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李娟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12、于2021年9月7日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衍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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