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峡、贺新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恢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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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恢42号案件名称
梁海峡、贺新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海峡;贺新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梁海峡,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贺新婷,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梁海峡与贺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2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聂海萍人民陪审员 郭红斌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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