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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峡、贺新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恢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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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恢42号
  • 案件名称

    梁海峡、贺新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梁海峡;贺新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梁海峡,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贺新婷,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梁海峡与贺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2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聂海萍人民陪审员  郭红斌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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