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登林、梁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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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143号案件名称
徐登林、梁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登林;梁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143号原告:徐登林,男,1967年3月13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梁伟,男,1981年9月12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徐登林与被告梁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登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登林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徐登林负担。审 判 员 张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燕如代理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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