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川书店,沙坪坝区东睿书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1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196号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川书店,沙坪坝区东睿书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川书店;沙坪坝区东睿书店案件缘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9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东睿书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16号负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LPFG2J。经营者:杨开箭。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川书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16号负2-9、10、11、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LPFT9J。经营者:杨开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东睿书店、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川书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颖 审 判 员 姜 蓓 人民陪审员 刘代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艳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豪杰、杨咪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94号 下一篇 毛欢迎、谭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82民初1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