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春、何玉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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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02号案件名称
李玉春、何玉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玉春;何玉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02号原告:李玉春,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被告:何玉代,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原告李玉春与被告何玉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玉春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玉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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