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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春、何玉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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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02号
  • 案件名称

    李玉春、何玉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玉春;何玉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02号原告:李玉春,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被告:何玉代,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原告李玉春与被告何玉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玉春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玉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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