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狮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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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27号案件名称
天津狮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天津狮达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27号申请保全人:天津狮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金嘉,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 法定代表人:郭金洪,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施俊,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保全人:何瑞琳,女,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申请保全人天津狮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施俊、何瑞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981号之二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3,046,907.84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施俊、何瑞琳账户存款3,046,907.84元继续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施俊、何瑞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46,907.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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