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翠、严标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50号案件名称
王祖翠、严标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祖翠;严标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王祖翠,女,1998年06月0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执行人严标伟,男,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王祖翠与严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严标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祖翠借款及垫付的费用15,000.00元。因被执行人严标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祖翠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标伟网络资金608.39元(已转付申请人),查明严标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严标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王祖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2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严标伟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涂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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