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张占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61民初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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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61民初1351号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张占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张占明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61民初1351号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负责人:李国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丹,女,该单位职工。被告:张占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与被告张占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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