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生、吴润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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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374号案件名称
刘东生、吴润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东生;吴润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1374号原告:刘东生,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坚,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润纳,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刘东生与被告吴润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6日。原告刘东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生撤诉。本案受理费35136元,减半收取17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东生负担。审判员 蒋又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启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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