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宋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22民初2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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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22民初2309号案件名称
林冠、宋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林冠;宋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22民初2309号原告:林冠,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007142100017。被告:宋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林冠与被告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林冠负担。审判员 黄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丽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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