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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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32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32号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宋家路北华泰世纪新城三期(乐嘉茗园)28[幢]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颖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市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继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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