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5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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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5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立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立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565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立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张立峰罚金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23刑初6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立峰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因被执行人张立峰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0日、2021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立峰名下有银行存款181145.34元,本院已经予以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峰名下有位于平舆县块,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因此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三、通过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1723执5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立峰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留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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