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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连勇、吉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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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476号
  • 案件名称

    康连勇、吉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赫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康连勇;吉张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476号原告:康连勇,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吉张会,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了原告康连勇与被告吉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连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连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康连勇负担。审 判 员  夏 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唐兴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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