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连勇、吉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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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476号案件名称
康连勇、吉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康连勇;吉张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476号原告:康连勇,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吉张会,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了原告康连勇与被告吉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连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连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康连勇负担。审 判 员 夏 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唐兴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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