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娅、吴海英等郭世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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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575号案件名称
卓娅、吴海英等郭世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卓娅;吴海英;郭世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卓娅,女,1960年1月1日,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海英,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郭世俊,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娅与被执行人吴海英、郭世俊(2019)新4022民初14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海英、郭世俊所涉案款共计5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海英、郭世俊于2021年10月开始每个月向申请执行人卓娅给付5000元直至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吴海英、郭世俊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卓娅可以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吴海英、郭世俊承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并同意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名下相关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2民初1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国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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