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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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47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素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47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荣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春,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素英,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惠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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