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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良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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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14号
  • 案件名称

    蒋良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雷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蒋良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14号被执行人:蒋良成,男性,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蒋良成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21)川343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蒋良成缴纳罚金24,000.00元,追缴贩卖毒品违法所得4,000.00元,合计28,000.00元。被执行人蒋良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826.78元,现已扣划并缴入国库。发现被执行人蒋良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蒋良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锦江区的一处45.27平方米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锦国用(2012)字第5××9号监证2135185(已委托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法院穷尽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随时予以追缴。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蒋良成负有继续缴纳剩余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杰古武智审判员 魏 纯 俊审判员 赵 天 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吉克阿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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