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柴半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35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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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353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柴半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柴半厚;刘改桃;朱红毅;刘琴霞;苏占荣;刘乃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3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被执行人:柴半厚,男性,1970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刘改桃,女性,1971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朱红毅,男性,1981年02月04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刘琴霞,女性,1982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苏占荣,男性,1968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木瓜乡。被执行人:刘乃女,女性,1970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木瓜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柴半厚、刘改桃、朱红毅、刘琴霞、苏占荣、刘乃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柴半厚、刘改桃、朱红毅、刘琴霞、苏占荣、刘乃女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柴半厚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二、扣划被执行人刘乃女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三、扣划被执行人刘乃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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